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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网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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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规范建设装饰工程市场行为,维护承包双方权益,现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乙种本(GF-96-0206)两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适用于大、中小型工程的界定,建筑工程造价为界定依据,由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和乙本的印刷和发放施行,各地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审查和监督工作,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GF-96-0205)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甲种本)

第一部分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件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调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法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时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时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己灾害等。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35条约定的办理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关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中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施工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来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政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两间,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了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新生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一有异议时,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执行。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纲用,一并计入合同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的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调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证得乙方同意交以书面形式通知之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1.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

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的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师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了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能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风险范围。

第二十一条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能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8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材料样品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提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提出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和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映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除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的价格,可以此作为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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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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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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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网站需持证人获得证书之日起3个月及以上时间才能查询。

如无法查询,须由《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办部门作出说明,经相关鉴定部门认证后,方可有效。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并关注厦门本地宝公众号,对话框回复【职业资格】即可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入口、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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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方法

四个查询框内任意输入两项内容即可查询。

1.证件号码+证书编号

2.证件号码+准考证号

3.证件号码+姓名

4.证书编号+准考证号

5.证书编号+姓名

6.准考证号+姓名

【示例】输入正确的证件号码:14040219660729XXXX;输入正确的证书编号:080504000040XXXX;点击"查询"。

【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划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般分为五个等级,即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共五个等级。

两种方法辨别职业资格证书真伪

一、直接带上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到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鉴定中心去查询证书的真伪。

二、如果去职业鉴定中心不方便的.话,可通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电话,然后打过去咨询资格证书的真伪。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览

一、劳动部证书:人力资源管理师、营销师、电子商务师、物流师、物业管理师、经营师、策划师、营养师、秘书、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公关员、企业培训师、职业经理人、理财规划师、园艺师、景观设计师

二、人事部证书: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质量专业技术资格、监理工程师、经济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会计职称、企业法律顾问

三、建设部证书:造价员、建筑预算员、建筑质检员、建筑材料员、建筑施工员、建筑安全员、建筑五大员年审继教装饰预算员、装饰施工员、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四、旅游局证书:导游资格、中级导游

五、财政部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职称

六、教育部证书:教师资格证

七、认证类证书:ISO9000内审员/外审员、ISO14000

八、保险类证书: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

九、报关员:报关员

十、网络教学: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设备监理师、造价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质量资格、投资项目管理师、安全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土地登记代理人环境影响评价师、经济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职称、

报关员、报检员、外销员、单证员、注册会计师会计证、统计师、审计师、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师、BEC、公共英语、自考英语、英语四级、日语等级在职申硕英语、攻硕英语、零起点英、日、德、法语、职称英语、日语、执业药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口腔执业药师、中医师、卫生职称

十一、全国人事人才培训认证:国际商务单证员、国际商务跟单员、国际货运代理师、营销师、物流管理师、信用管理师会展管理师、房地产职业经理人、理财规划师、汽车营销师、职业经理人、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管理师营养(保健)师、心理咨询师

十二、国内资格证书考试:心理咨询师、人才测评师、注册会计师、国际商务师、价格鉴证师、监理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国家公务员资格、保险代理人资格、保险经纪人资格、营销师职业资格、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全国外语翻译证书、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与医师执业证书、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法律职业资格与国家司法考试证书、CFLP全国物流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注意事项

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仅限于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②全国各级鉴定中心数据上传和审核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如急需核实证书真伪,可致电颁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方式请查看《鉴定中心信息管理员联系表》;

③上海证书查询特别说明:上海证书如证书编号为13位时,请在输入证书编号前加 000补足16位后再进行查询。

④有部分行业企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涉及国家保密,不提供联网查询服务。

⑤考生在取得证书30个工作日后,可登陆查询系统指定的网站和相应地方(省级)网站查询。查询不到证书相关信息的,请及时与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联系。

⑥查询中发现有错误信息,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职业资格证书官网3

一、劳动部证书:

人力资源管理师|营销师|电子商务师|物流师|物业管理师|经营师|策划师|营养师|秘书|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公关员|企业培训师|职业经理人|理财规划师|园艺师|景观设计师

二、人事部证书: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质量专业技术资格|监理工程师|经济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会计职称|企业法律顾问

三、建设部证书:

造价员|建筑预算员|建筑质检员|建筑材料员|建筑施工员|建筑安全员|建筑五大员年审继教|装饰预算员|装饰施工员|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四、旅游局证书:

导游资格|中级导游

五、财政部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职称

六、教育部证书:

教师资格证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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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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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职业资格网

一住建部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单位性质

正厅(局)级事业单位

1、国家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是建设部下属的正厅(局)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主管全国的建设职业证书注册和管理工作。享受普通的机关事业单位待遇。

二国家注册的职业资格证有哪些

ACCA职业资格认证是一张很好用的敲门砖,帮助学生掌握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专业洞察力和自信心,一步步迈上更高的国内、甚至国际舞台。无论企业组织的规模是大是小,无论它们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无论它们是私营企业还是公共部门,专业会计师和企业道德会计师在各种组织中都能发挥重要作用,不仅有机会为组织创造财富,更有机会创造价值、造福大众。

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是全球规模的专业会计师组织,目前在全球拥有14.7万会员和42.4万学员,ACCA同时也是最早进入中国的国际专业会计师组织。目前在中国地区有2.2万会员和约4万学员,并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深圳、香港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设有七个办事处并在全球已有超过8500家机构成为ACCA认证雇主。

在中国地区有超过400家的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是ACCA的“认可雇主企业”。其参加考试的学员及会员,无论是在ACCA认可雇主企业,还是其国际企业中,如BP石油、联合丽华、可口可乐、空客公司、GE等世界性大企业中,拥有无与伦比的职业发展机遇及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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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经理上岗证已经没有的考了吗~~

7月29日,东莞中心人才市场培训中心举行了最后一期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考试,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推出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将取而代之。而据了解,目前在东莞培训市场上,已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不同部门对“物业管理师”有不同认证,不禁让物管从业人员困惑。

持建设部“上岗证”人数居多

“每次有人打进电话想报考物业管理考试,我们都要向他们详细解释两种证书的区别。”东莞中心人才市场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培训中心目前开办有两类不同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证书培训班:一种是建设部门主管颁发的上岗证书,分物业管理员、部门经理、企业经理三个层级;一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颁发的物业管理职业技能证书,分物业管理员、助理物业管理师和物业管理师三个层级。

据了解,东莞从2001年开始就有人报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物管全国统考,但多数是报考物业管理员级别,直到去年才有19名从业人员报名参加考试,然而却无一人通过。

“劳动部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通过率相对较低,东莞目前持有该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多,而持有建设部上岗证的人数就比较可观,全市估计超过2000人。”建东房地产培训中心何小姐告诉记者。

职业资格证侧重个人技能

不同部门的“上岗证”和“职业资格证”,物管企业和从业人员到底应该怎么选?据中心人才市场培训中心梁先生称,建设部作为全国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评定资质、注册、年检和创优达标等均须提交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上岗证”对物管企业而言更为实用,实际操作性更强。

而劳动部门所发的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个人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更突出职业培训特色,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也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之一。

随着今年建设部停办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考试,而在全国范围推行与劳动部“同名同姓”的资格认定考试后,“上岗证”与“职业资格证”的差别渐渐变得模糊。

证出多门使从业者困惑

根据去年人事部、建设部共同发布的《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据了解,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较之前的企业经理岗位证书的报考门槛有所提高,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还严格规定了参加考试的7个方面的条件。考试合格后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面对同是“物业管理师”认定的证书,物管从业人员颇感困惑。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对物管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部门并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当然希望不同部门能加以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性,不然夹在中间最难选择的,还是我们物管企业和从业人员。”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叫停22项职业资格认定有哪些

住建部叫停22项职业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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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讯(记者罗琴)室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及建筑保温工程项目经理等22项职业资格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被叫停了,这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下发的通知明确的。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建筑保温工程项目经理、装饰项目经理、室内设计师等22项职业资格,均为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直属单位、部管社团自行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4月11日,记者从住建厅获悉,该厅已向下属各单位转发了该通知。

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切实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相关单位立即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职业资格的设置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均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设置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规划和管理。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停止开展与上述22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附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建筑保温工程项目经理、地面供暖工程项目经理、建筑防水工程项目经理、古建园林工程项目经理、装饰(住宅)监理(师)、装饰项目经理、装饰材料管理师、装饰施工管理师、装饰质量管理师、建筑装饰设计师(含室内陈设、家具与厨卫、幕墙设计)、建筑表现制作师、民族(古)建筑维护师、民族(古)建筑修缮师、中国古建营造师、民族建筑设计师、室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职业资格、建筑业企业法务总监(法务经理)、法务助理、房地产置业法律顾问(咨询师)、全国电气智能应用水平考试

五属于住建部注册的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主要有:建造师(即过去的项目经理)、建筑师、造价工程师(过去的预算师)、物业管理师等,这些都是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考核发证的;

其他从业职业资格证书比较多,主要有:施工员、造价员(预算员)、质量员、安全员、测量员、材料员、物业管理员等,这些由住建部考核发证。

六职业资格证书是建设部发的好点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的好点

资格认证到一般都是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是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有权威性,是全国通用的,其含金量不断的上升!

七人事部,建设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有哪些

人事部,建设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有:

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 3- 3.5w/年

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 3- 3.5w/年

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 5- 6w/年

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 3- 3.5w/年

一级建造师(铁路工程) 3- 3.5w/年

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 3- 3.5w/年

一级建造师(港口航道工程) 4- 4.5w/年

一级建造师(矿业工程) 5- 8w/年考试难度

报考条件: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考试科目:

(1)建设工程经济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级建造师 1.2- 1.5w/年考试难度

考试科目:

(1)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报考要求低,难度比一级建造师简单不少,目前市场需求依然较大。

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 3- 3.5w/年

报考条件: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报名时间: 2013年7月

考试科目:

(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2013年10月19日

(2)建设工程计价 2013年10月19日

(3)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安装) 2013年10月20日

(4)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2013年10月20日

与一级建造师一起算是非专业人士报考人数最多的两个考试,考试难度较一级建造师略微大一些,通过率中等。

一级注册建筑师 10- 12w/年

此考试非专业人士想要通过较难,基本无需考虑,主要原因如下:非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要求工作年限9年,考核科目9门:

1.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

2.建筑设计(知识);

3.建筑结构;

4.建筑物理与设备;

5.建筑材料与构造;

6.建筑经济、施工及设计业务管理;

7.建筑方案设计(作图);

8.建筑技术设计(作图);

9.场地设计(作图)。

要求出方案出设计作图,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考试难度极大。。。。。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 27- 30w/年

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13- 15w/年

此考试神级考试,原因如下:不好报名,较难开到工作单位证明,专业跨度难度极大(通过率低),考试科目很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 18- 20w/年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 16- 17w/年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15- 16w/年

此考试也是神级考试,原因如下:不好报名,较难开到工作单位证明,专业跨度难度极大(通过率低),考试科目很多,分基础+专业,专业考试通过率较低。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10- 12w/年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6w/年

注册土木、注册结构考试难度极大,同样是分基础考试+专业考试,但相对于本专业做施工的人,可考性和对于职业发展较有用处。

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设部) 3- 3.5w/年

一般非专业人士报考意义不大,因为挂靠费用这个档次可选择的其他考试较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经研究并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旧版岗位证书》)更名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新版岗位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版岗位证书》更名的依据。

(一)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建设部未成立专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2002年,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建设部和劳动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对《旧版岗位证书》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该证书继续有效。

(二)2004年,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期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关于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自律管理的要求”,原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管理方式的通知》(建人教〔2004〕104号),决定将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工作由建设部移交中国建设劳动学会并负责证书的监制和管理,建设部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

(三)根据部市场监管司和人事司2015年6月,对各省市职业技能人员颁发与相关证书情况汇总显示,截止全国已有近20个省市选用了该证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500多万技能人员通过考评持有该证书。多年来,这些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抓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沉淀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全行业的角度看,由于对这项工作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标准、大纲、试题、工作流程等缺乏统一的规范与管理,不仅难以形成相关数据完整,而且也造成相关资源不能共享,不利于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保障。

鉴于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旧版岗位证书》的名称和内容已不适应当前行政许可和人社部关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将《旧版岗位证书》更名为《新版岗位证书》,并对证书有关内容和样式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晋升和持证上岗的要求势在必行。

二、新、旧版岗位证书的衔接

(一)《旧版岗位证书》更名为《新版岗位证书》后,考虑到目前全国实际证书量和持证人员流动性强以及转岗晋级等行业特点,已颁发的《旧版岗位证书》继续有效,待持证者晋级或转岗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与考评,合格后颁发《新版岗位证书》,《旧版岗位证书》同时作废。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新、旧版岗位证书。对于中国建设劳动学会或经部业务主管部门允许印制的、尚未使用完的《旧版岗位证书》延期使用到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新版岗位证书》的监制和管理

《新版岗位证书》的监制和管理,按照学会印发的《关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管理的办法》执行。

九已经考取了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还能报考消防工程师考试吗

考试本身没有矛盾,只要你的申报条件满足,均可参加考试,但是至于将来的注册可能会受影响,如果均有住建部负责,那就只能注册到一个单位,而且现在很多单位没有消防资质。

十怎样查询建设部职业资格注册人员名单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然后点击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注册人员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3、住建部负责的注册人员很多,例如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勘察设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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