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 大家好,建站无忧小编今天来给您讲解有关余杭区建设局网站的相关网站建设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开始介绍余杭区建设局网站的相关知识点。
余杭区建设局扬尘监控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自本文实施之日起新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仍处于基础阶段的,且占地面积10000m以上的房建工程或总工期3个月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适交通工程。
(二)监测设施选用要求。杨尘在线监测设施主要包括扬尘在线监测仪、气象监测仪、视烦监控仪及数据采集仪,选用应符合《杭州市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附件1)的规定。
(三)监测点故量要求,工程占地面积10000m及其以上的房建工程应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施工场地(除工程占地面积以外)每增加10000r增设1个监测点,新增面积不10000(但大于5000nf的按10000n计算:总工期3个月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每标段应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
(四)监测点选址要求。监测设施应安装于工地围挡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现场主要施工区域现场喷淋喷药系统应避开扬尘在住监测设施,不得干扰监测设施的正常监测。
设置1个监测点的,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设置2个及以上监测点的其中至少一个应设置在主出入口,其余监测点宣设置在距周边敏感点最近的场界。当与其他建筑工程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五)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要求。场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于监测点上。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开工之日起个月内壳成场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续建工程应在本文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安装工作。
安装完成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或设施供应商应主动对接杭州市场尘在线监测数据平台运维单位(联系电话: 0571-28980075.15657171671),将工地监测设施接入平台,井实时直传监测故据。
杭州余杭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三言二语说不清,自己看细则吧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一、为保障余杭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z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z2007?{258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z2007?{9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三、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四、余杭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区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镇乡、街道、管委会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区各有关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六、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加大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
七、在我区范围内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本办法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区政府定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区房改办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其中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列入全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开发普通商品房。
十、区房改办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和项目建设任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设、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由项目所在镇乡、街道、管委会负责选址及拆迁工作。
杭州余杭区经济房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规定。
十一、区房改办根据年度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计划,及时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组织申购: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已正式开工;
(三)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由政府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按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七、经区房改办同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与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十九、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除物业维修基金等规定代收代缴的费用以外,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布的费用。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有关部门收费时,必须填写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二十一、购买面积在核准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保障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房改办参照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超面积部分差价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家庭成员2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二十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三年以上(含符合区内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三)申请家庭房产总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四)申请家庭成员未以批建人身份参加过批地建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区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审核时区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二十四、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亲属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五、家庭房产面积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或批地建房,现有或三年内曾有过的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房产面积。
二十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本办法二十五条中所核定的房产面积将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中核减。
二十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填写《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申请家庭持有的由区民政局核发的《余杭区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提供区内户籍所在地房屋产权证明或公、私有住房承租证明;如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分房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和房改部门出具房改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现为(或曾为)农业户口的,由户籍所在地批地建房管理部门出具批地建房证明。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按“一副三组团”空间布局确定申请范围,供应实行轮候制度,并逐步建立以房等人体系。
二十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按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申请并公示,镇乡、街道、管委会、区建设局(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区房改办审批公示的多级审核制度。
三十、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购:
(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情况,区房改办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发布申请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申请区域范围、准入条件、申请期限、申请受理部门、项目介绍、社区公示时间等。
(二)申请家庭根据公告,到指定的申请地点领取、填写《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社区公示无异议后交镇乡、街道、管委会初审,无异议的由镇乡、街道、管委会盖章后统一交区房改办,由区房改办集中将材料交区建设局(房产管理部门)对房产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局(房产管理部门)盖章后返回区房改办。
(三)区房改办将审定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龉ぷ魅铡2⒔��蟛椴环�献既胩跫�纳昵爰彝サ纳昵氩牧贤嘶股昵肴耍�鼍卟环�仙昵胱矢裢ㄖ�椤?lt;BR>(四)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五)区房改办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公布当期推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基本情况及审定结果,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地段、房源数量、套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摇号、选房事宜等。申请家庭凭《准购证》参加摇号,根据摇号产生的顺序进行选房。
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未获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在所在申请区域推出新房源时,如仍符合准购条件的,按上期摇号产生的顺序在新推出的房源中进行选房,不再符合准购条件的,取消其申购资格。
(六)区房改办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签约事项,申请家庭凭《准购证》,在公布的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区房改办提供的经公证后的选房名单进行销售。
三十一、对经审定的申请家庭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准购证》或领取《准购证》未按规定进行选、购房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请资格,核发的《准购证》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十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及相关内容,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在土地使用证中注明划拨土地。
三十四、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未经区房改办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十五、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备案的,在上市交易时按余政发[1999]132号文件有关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含)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备案的,在上市交易时,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届时的评估确认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交易年限期满后,购房家庭可按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方式取得完全产权。
三十六、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区房改办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填发之日起计算。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保障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关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区房改办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提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并按本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执行。
三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交易年限内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对外出租的,须在一个月内终止出租行为,超出一个月未终止出租的,可收回所购住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在限制交易年限期满并取得完全产权后,经济适用住房可用于出租,并按《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三十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根据《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余杭分局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区物价局依法进行处罚;
(三)在依法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前,收取房款以及任何预定性质费用的,由区建设局、区物价局依法进行处罚;
(四)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房改办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区建设局按规定予以处罚;
(六)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区房改办可收回其住房。
三十九、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芾砉娑ǖ模��谰荨墩憬�【�檬视米》抗芾戆旆ā方�写ΨM猓��荨逗贾菔星��檬视米》抗芾戆旆ā返墓娑ǎ�刹扇∫韵麓胧┳坊匾压鹤》浚?lt;BR>(一)由区房改办责令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已购住房。购房人拒不退回的,区房改办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照区房改办的处理意见,并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要求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
四十、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收益擅自转让的,依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四十一、对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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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坚持以公众为中心,把为公众服务、为企业服务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和公众参与”三大功能定位,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网络平台。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
E-mail:jstxxzx@fjjs.gov.cn
邮编:350001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等。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参与重要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有关专项规划审查;组织拟订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和建筑节能实施计划等,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建项目工程投资的概算审核、审批;参与城建项目工程决算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建资金。
(四)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综合管理全区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审查、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行业管理。
(五)统筹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需求制定建设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组织推进住宅产业化及城镇住宅建设工作;指导并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
(六)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组织制定建筑业各项标准和定额,指导和管理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和各类建设定额工作;按权限管理全区建筑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及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代建招投标的管理及施工图审查工作;指导和组织建筑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七)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全区道路、河道、排水、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八)负责统筹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和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及管线共同沟的协调管理工作。
(九)负责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组织指导重大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照分工负责区内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十)统筹全区城乡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建设、村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参与指导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拟订本区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全区城乡供水(节水、改水)、排水管理及燃气、热力的行业管理。
(十二)组织拟订并实施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房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统筹区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房出售、住房分配货币化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全区房产市场调控和房产经营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房产市场调控政策;负责全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物业管理监管工作;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全区各类房屋的行政管理,指导并组织实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白蚁防治灭杀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杭州市规划局余杭规划分局的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组织余杭区城市化有关政策、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
(二)参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和修订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组织和参与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具体位置,提供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各类工程设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的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负责制定人防建设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人防(民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及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
3.负责依法查处人防工程、设施开发和管理中的违法案件。
4.按规定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和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的审批工作;指导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战时平战转换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等工作。
5.组织实施人防指挥通信、警报、指挥所、应急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制定城市人防行动方案和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确定重点防护目标,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平时防护措施和战时抢修方案;组织开展防空防灾演练;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知识综合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负责人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防空专业队员训练。
7.依法收取、上缴、使用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监督管理人防行政经费及人防国有资产。
8.指导各镇(街道)开展人防(民防)业务工作。
9.战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军事指挥机构的决定,发布人防有关命令和指示;适时开设指挥所,实施有效指挥。
10.承办区政府、区人武部、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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