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建站无忧小编给各位梳理了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网站的一些知识,接下来对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网站围绕网站建设详细的介绍。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综合协调、督办检查工作;负责信息综合、调查研究、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史志、联络接待、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保密、档案、电子政务、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局目标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指导工作;负责局指导十二市(县)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产权市场管理处
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市房屋权属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起草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房屋产权注销登记;负责查处房屋权属登记中的违法行为;负责调解处理全市房屋权属矛盾和纠纷;负责落实房产政策;负责在建房屋的预登记;负责全市房屋交易市场的行政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和人员的登记备案、资质核准工作;参与房地产经纪咨询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核和审批工作;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估价结果确认。
(三)商品房管理处
负责起草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地方性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商品房市场(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规范、查处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受理、登记、审批,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许可证》;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制度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广告的登记、审核和备案;负责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登记、备案,指导其对房屋面积进行专业测量,监督测量结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审批。
(四)物业管理处(房产管理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公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市地方物业管理、公房管理法规和规章;负责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全市物业项目招投标、交接验收;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组织全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指导建立业主委员会;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负责全市公有房产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涉及改修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的房屋安全使用申报登记、审批工作;协助产权市场处落实房产政策。
(五)住宅项目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市住宅及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住宅及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控制全市住宅建设项目规模。负责全市住宅及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的经济测算;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项目公开招标;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及危棚房改造项目踏察选址、立项申报、项目审批、价格审核等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危棚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审批;参与全市住宅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参与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及招标挂牌和拍卖工作;参与土地利用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
(六)开发前期管理处
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及住宅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危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摸底、复核和测算工作;参与全市住宅建设选址、立项,提供前期测算数据或资料;对拟建设地段提出初步规划意见;负责建立全市住宅建设与发展房屋现状储备库;负责监督、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参与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参与局属开发建设单位前期部门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资质考核工作。
(七)住宅工程管理处
负责督办指导全市住宅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制定落实开竣工计划;组织住宅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验核项目手册工作;组织协调成片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负责住宅小区庭院配套建设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协调督办提高住宅小区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消除质量通病工作;负责推广住宅建设“四新”成果;负责落实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参与工程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房改工作处(市房改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九)安全管理处
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本市城区内的危险房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市城区内各类产权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房屋装饰装修、改修改建涉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审批,对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
(十)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局综合计划工作;负责局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计划的编制及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负责行业归口综合统计及信息汇总工作;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基础工作及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局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审及上报;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清产核资工作;负责财政专项资金及出售市直管公房房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由我局组织实施的市重点工程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劳资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和奖惩、录用、调配、保险、福利、人事劳资统计工作和离退休审核工作;负责局公务员录用、管理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全市行业和本系统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制定全市住宅和房地产业立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起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修改、论证、汇总报批工作;负责法规的宣传、解释、咨询工作及清理、汇编、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实施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工作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查、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经济合同法律文书的审查登记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局直属单位进行诉讼活动;负责房产住宅经济理论研究和改革发展战略的政策调研工作;参与局直属各单位的执法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直属单位普法教育。
(十三)议案信访处
负责承办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承办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负责处理局长热线电话、政务公开电话反映的问题;负责处理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12319”服务热线、市政府门户网站“百姓谈”栏目、市新闻网“议论风生哈尔滨”论坛反映的问题;负责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立案案件;负责督办市政府交办的信访立案案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单位、群众上访问题;负责指导直属单位信访工作。
(十四)党委组织部
负责局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奖惩、任免和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考核、选拔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的宏观管理;负责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
(十五)党委宣传部
负责局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宣传和统战工作;负责局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局系统政工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考核工作;负责局承担的双拥工作。
(十六)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休干部管理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负责组织机关党员和干部职工进行政治理论学习;负责机关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目标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活动的开展;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办事服务大厅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
(十八)纪检监察审计室
负责检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议、法律、法规、党章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对检查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负责检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履行经济责任、财经法纪及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负责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十九)工会
领导局基层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规定参与有关事务管理;组织民主管理和教育职工依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利;组织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受局委托评选先进和市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负责局系统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干部协管工作。
(二十)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负责机关车辆管理;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值班值宿工作管理;负责机关对外接待服务;负责机关职工生活福利服务;负责机关帮乡工作。
(二十一)信息处
负责编制全市住宅及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住宅及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负责全市(县、市)房地产行业归口综合统计及信息汇总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工作;负责全局房地产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信访、信息、保密、应急、公文处理、安全保卫、提案议案、大事记、档案及统计管理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服务及网站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监督工作;负责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案件审理;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听证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核发生产第Ⅰ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负责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许可证的核发,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负责Ⅱ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审批;负责有关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审批。
(三)餐饮服务监管处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监督实施国家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拟订地方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负责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负责有关保健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拟订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负责有关化妆品安全性评价工作;拟订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
(五)医疗器械监管处负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监督全市医疗器械标准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负责监测已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
(六)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监督实施药品、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药用要求及标准;负责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药品、反兴奋剂条例包含药品的生产及原料药购用的监督管理;指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药品流通监管处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广告监测;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经营监督。
(八)人事处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从业药师申报初审和考前培训工作;负责医药、中药企业开展特殊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及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九)规划财务审计处负责拟订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装备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系统专项经费和装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财务经费和其他资金;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工作;负责国家投资和技术装备购置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十)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一)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综合处
参与中心政务,管理中心事务;负责中心目标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把关工作;负责中心公文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中心收发文件的登记、运转及保存等工作;负责中心的宣传工作和信息编报工作;负责中心的信访、政务公开、保密等工作;负责中心档案室的综合管理和档案调阅工作。
筹资处
负责制定和适时调整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账户管理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调整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账户管理等业务操作流程;对办事处、分中心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账户管理等业务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公积金代管户的管理。
法规稽查处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公积金执法有关政策的调研、拟定和调整,制定公积金执法业务流程;负责公积金执法业务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依据办事处、分中心提出的意见,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负责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受理、处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信贷管理处
负责贷款相关政策的调研、拟定、调整和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贷款业务流程,对办事处、分中心等部门贷款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运营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解答相关部门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负责个人贷款签约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贷款业务报表的汇总编报,对贷款风险和运营质量进行分析。
会计管理处
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心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和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控制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各项财务收支及分配等全过程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对账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工作;负责业务报表的编制工作,并负责向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负责分中心、办事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计算机处
负责起草管理中心的信息化工作规划、信息化工作制度、客户服务的工作规划、客户服务的工作制度;负责公积金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系统内的数据信息备份工作;负责系统应用软件操作员岗位权限的收授工作;负责提供和更新公积金网上、短信、查询机等查询数据;负责公积金网站的建设;负责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工作;检查各分中心、办事处的计算机安全工作;负责公积金业务电话、公积金网站的咨询答疑和留言回复工作。
计划处
负责组织编制中心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年度、季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运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负责起草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起草和签订中心与银行业务委托协议。
稽核处
对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中心及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离职离任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及其他与中心有关单位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检查。
资产保全处
负责贯彻落实《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资产抵偿贷款管理规定》;负责单位、项目贷款的清收和抵贷资产的收取、管理、处置变现工作;负责单位、项目贷款的法律诉讼工作。
人事教育处
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干部管理、人事管理、工资管理、职称管理等政策规定,并拟定内部相应的制度办法;负责干部职工年度(聘期)考核、奖惩、竞聘上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评审、聘任等管理工作。负责工人的技术等级考评、聘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负责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精神文明和制度建设;做好中心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中心直属各支部党的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贯彻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负责受理和处理中心党员干部的控告和申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负责中心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对中心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的教育宣传工作。
工会
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法制和职工道德教育;协助和督促行政事务,办好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开展职工互助互济工作,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团委
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上级团组织及中心党组的决议和指示;负责拟定、执行团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定期开展团员民主评议、召开团委会议及团员代表大会;负责青年团员思想政治教育;负责组织青年团员开展各项主题实践活动;负责共青团各项创优工作以及评优、推优工作,向党组织推荐和输送优秀的年轻人才和后备力量。
松北办事处
香坊办事处
平房办事处
南岗办事处
道里办事处
道外办事处
阿城办事处
呼兰办事处
双城办事处
五常办事处
通河办事处
延寿办事处
依兰办事处
宾县办事处
尚志办事处
负责本部门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编报和中心下达的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本区内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和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区国库集中收付所属单位的公积金缴存业务;负责公积金提取审批及公积金建户、转移、变更等各项具体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公积金缓缴和调整缴存比例的审批;负责本区单位公积金对账工作;负责联系公积金个人贷款签约项目;负责个人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发放以及逾期贷款催收等相应各项贷后管理工作;负责接待公积金咨询、查询、信访工作。
哈尔滨教育局怎么样
一哈尔滨的教育局在哪
哈尔滨市教育局
地址:上游街69号
地址如图所示。
二哈尔滨教育局投诉网是什么啊
现在的学校每天的上课时间本来就很紧张了,学校还让孩子买各种练习册虽然没说是哪个地方能买到.但是老师告诉孩子买练习册,学校身后的小书店都有而且办证一样,你要是去其它地方买就得走许多地方。而且还买不到!这是怎么回事啊??还有比如这几天哈市的36中八年级的学生老师让买的练习册一买就是八本三百多元!没两天又让买练习册!请问一下你们教育局的老师讲课的提纲就是练习册吗?买东西的有尺度吧?你家孩子三天两头买练习册吗?还是你们学校或者老师和书店有什么关系啊?也挣提成吗?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能管一管吧!教师节不收礼了!原来是在这里等着我们这些家长呢!我们都是打工一族,虽然为了孩子的明天我们都在努力。但是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啊!
三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直属单位为什么还不清理借***师,直属单位之间互相借调,为何不清理
您好,非常高兴为您提供答案,您所提到的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直属单位清理借***师的问题和直属单位之间互相借调的问题。实事求是的说,您所提到的问题在现在是非常普遍,很多单位鉴于工作需要,从其他单位当中借调部分工作人员,这是属于正常的,所以为什么不清理,也是因为工作需要。
四哈尔滨市教育局局长副局长名单谁有
一、党委书记、局长——丁坚
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闫生
三、党委委员、副局长回——孔玉范答
四、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才华
五、党委委员、副局长——丛传忠
六、党委委员、副局长——杨海东
七、党委委员、市***督学——白君明
(4)哈尔滨教育局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订全市教育发展规划,拟订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教育发展规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
三、负责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全市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民族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宏观指导与协调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和校长资格认定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
五哈尔滨教育局电话
哈尔滨市教育局地址:道里区中央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10电话:84617516
六求哈尔滨市教育局和哈尔滨是南岗区教育局的咨询电话(热线)。多谢!!
木有咨询电话,打114中小学找初教科
七哈尔滨市教育局工作人员态度极其差劲,态度极其恶劣对人进行人身攻击
2011年4月18日刚接到招聘信息,距离结束还有两天,初审:专业名称不符合,具体专业我就不详细说明(是本人的填写错误)。
改正后,本人在此确认审核是否通过时,错误变成了报考社会身份不符合(要求应届),因为从前的考试本人在网上进行报考过(除本年以外的考生均为社会身份,这次的填表要求跟上次的不一致)本人也认真改正了,你政策改我就跟着调整,没有疑议。
还有一项写的是“资格证不符合”,(要求小学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本人填写时写的是“高级教师资格证书,本人特意打了网站上的“政策咨询电话”确认了我的报名表,跟工作人员核对这项说我没有错误,工作人员还叫我尽快的提交申请,因为审核马上结束。
就在本人以为第二天已经万无一失,要交款的时候发现。还是没有通过审核,原因写的是“明确教师资格证书类别””(我承认是我的错误,全称是《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当时本人没有意识到是填写错误。你说我智商低还是什么我都认了)结束日期是19号,已经是20号,其实我本没有抱太大的希望,因为我确实超时在先。我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想问一下我还能不能报考了。毕竟东西是死的,人是活。万事讲求融汇贯通,没有绝对。我保证如果我只填了一次审核人家没通过并且我超时了我绝对不会打这个电话。
首先本人拨打了“政策咨询电话”询问原因,并且说明了情况。那边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说,审核是由招工部门进行的,让我打“哈尔滨教育局”的电话。于是我打通了他们的电话,是某男工作人员接的电话,我对灯发誓,我语速平稳,态度缓和,一项一项的说明我的问题,没等我说完,那边的工作人员先发飙了,“人家怎么一次就通过了,你怎么那么多次都没有通过,我看你做这个岗位也够呛!!”这是人身攻击!!但是我依然很镇定。忍耐下来想继续沟通下去。如果从审核的角度来讲是不是我有什么错误你应该一次性的全部告诉我,我一起改正,这个那边的某兽又发难了,“我们给你挑错还挑错了?”我说你没挑错,你们也没对,我继续跟他说我的原因,我说我跟你们的工作人员特意核对了资格证这项。他说你是打的这儿么,我说不是,我很讲理。我也没有要把事情赖在谁身上的意思,我说我打的“政策咨询电话”,我跟他说你们最后给我改的时候申报时间已经过了,这时某兽又说。“你可真够能抻的我们7天时间你最后才报”一位政务工作人员当你回答咨询者的时候,这是你应该有的态度么??!!我只是如实叙述了我的情况,我没有歇斯底里的要求你一定给我申报通过,不然我就觉你祖坟,况且7天时间就是为了怕某些人得不到信息,或者有什么重要事情脱不开身定的,如果都按你的说法是不是一个小时都不用等?这个时候我也厌倦了,我觉得没有交流下去的必要。我不顾他的强硬打断问你们这个问题能不能给我解决,兽说了一句你等会打吧,我说你解决不了我应该找谁??兽丢下一句赵处长,挂了电话。
下午我再次打电话的时候我就没有抱着能给我翻案的心理。我打算反应一下他们工作人员的态度,但是他们领导的态度也没有让我感到满意,这个赵处长首先问我是什么问题,于是她就说我填写错误,我说我这个是符合要求的就是填写错误,并且我亲自打电话和政策咨询的工作人员核对过了。我这个应该怎么办,于是她说我们二十四小时审核,没改正是你的问题。谁让你不及时改了,我们管不了,我说你们管不了我找谁,她说你找人事局,没等我说完挂断了电话。
事业单位报考人员众多。我充分理解你们的压力。我想问你们这个24小时是人工还是机器人?你糊弄鬼呢?就算你们二十四小时审核,你们是拿着***的工资,还有加班费的,你应该给我审核,但是我没有义务二十四小时陪你审核!我也有工作要做。不是没事接接电话,发作一下更年期的臭脾气就能拿钱的人。就算我填写错误了,你们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权利对我说我不配做这个职位,够呛这样的人身攻击的话,最后我没有在打电话。***如虎,民如羔羊。就算投诉也没有用。况且我承认我是我填写错误并且超时。一个小小的教育部门就如此猖狂。如果没有成千上万的考生给你们交“赞助费”你就的喝西北风。教师考试中的种种黑暗我不多说大家心理有数。我也在某事业单位就职,人无完人,但我敢保证跟你们比我就是活菩萨,遇到问题除了躲避责任,推卸责任之外,毫无用处的社会寄生虫就是你们!
八哈尔滨市教育局的领导信息
党委书记、局长丁坚
主持全面工作。主管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闫生
负责党务、群团、统战、老干部和***工作。协助局长管人事处;分管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关工委。党委书记外出时主持局党委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孔玉范
负责常务工作、教师队伍建设、高等教育、外事、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分管办公室、师资培训处、高等教育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信息技术教育处、教育信息中心;联系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联系在哈高校。局长外出时主持局行政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才华
负责局直属单位与学校的安全、后勤管理、基本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局长管发展规划处、财务审计处;分管学校安全管理处、中小学校校舍监察处、基建中心、勤工俭学技术装备处、教育宾馆(含考试中心)。
党委委员、副局长丛传忠
负责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德育教育、民族教育、民办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分管基础教育一处、基础教育二处、德育教育办公室、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哈尔滨市教育研究院。
党委委员、副局长杨海东
负责职业教育、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政策法规科研管理、校外教育、社区教育、继续教育工作;分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政策法规科研管理处、校外教育办公室、少年宫、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党委委员、市***督学白君明
负责教育督导工作;分管市***教育督导室。
九哈尔滨市南岗区教育局电话
作为一个高一学年的学生,看到其他学校寒假都放假心里难免有些难受
我认为其余学校寒假补课,松雷也补那就算了毕竟我们不能落在别人后面
但是全哈尔滨市寒假补课的学校屈指可数看着初中同学的聚会我们只能望而却步那是什么心情再次本人强烈呼吁反对寒假补课
呼吁大家一起给教育局和市长反映情况
作为一个高一学年的学生,看到其他学校寒假都放假心里难免有些难受
我认为其余学校寒假补课,松雷也补那就算了毕竟我们不能落在别人后面
但是全哈尔滨市寒假补课的学校屈指可数看着初中同学的聚会我们只能望而却步那是什么心情再次本人强烈呼吁反对寒假补课
呼吁大家一起给教育局和市长反映情况
市长热线:12345
哈尔滨市长***电话: 84612345
南岗教育局电话:53624764
市教育局:84617142
PS:本人只是代表大多数高一学生
最新哈尔滨征地拆迁补偿条例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颁布日期:20131229实施日期:20140210
颁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收计划和决定
第三章征收补偿和评估
第四章征收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0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并给予补偿(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统筹、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公安、审计、监察、信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公证、电业、通讯、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单位应当对有关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计划和决定
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组织建设的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组织研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报纳入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申请报告。
房屋征收计划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符合公共利益及相关规划、计划的依据;
(三)需要的征收补偿资金匡算情况和落实方式;
(四)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方式;
(五)企事业单位补偿安置意向;
(六)项目实施计划安排;
(七)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提报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接到房屋征收计划申请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组织建设部门提报的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时,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除市、区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房屋征收活动。
第十条需要启动房屋征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发布房屋征收通告,经审查核实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及有关媒体公示。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停止办理相关审批等手续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家庭成员状况、住房保障资格、房屋使用情况等事项组织调查登记。属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对单位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在岗职工、经济效益、征收安置意向等事项进行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登记予以配合。
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房屋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依法采取拆除等措施处理。
第十四条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的目的、法律依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计算方法;
(四)奖励和补助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六)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七)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八)企事业单位补偿安置方式;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信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根据被征收人补偿意向组织落实产权调换房屋,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需要足额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并存储到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第三章征收补偿和评估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
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搬家费和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煤气建设安装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包括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机器、材料、煤气、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统筹建设安置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归集、预储安置房源,建立安置房源展供平台,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补助、优待:
(一)积极主动搬迁,对房屋征收工作贡献较大的,给予奖励;
(二)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给予补助;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给予优待的情形。
奖励和补助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推荐参选名录及简介,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到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进行实地查勘评估,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由被征收人、实地查勘的估价师和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等共同签字认可。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入室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七日。
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估价师手写签字,同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第二十六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评估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规范从事房屋征收估价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屋征收估价业务;
(二)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标准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征收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方式;
(二)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期限;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四)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五)搬迁期限、过渡期限及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项。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提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
(二)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资料、房屋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方案;
(四)产权调换房屋相关证明材料;
(五)协商记录或者房屋勘察记录及相关情况说明;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采用公告送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告栏和区人民政府网站等进行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书面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补偿决定公告期满后,对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公证并拆除。
第三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管理,对供水、排水、用电、燃气、供热等设施出现故障的,组织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故障;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需要拆除的,组织有关单位和被征收人及时迁出,协商拆除。
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拆除活动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拆除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并对房屋拆除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征收范围内已登记房屋拆除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到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土地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区人民政府实施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考核:
(一)房屋征收计划执行情况;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测算与存储情况;
(四)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七)需要监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偿协议签订、房屋搬迁验收、房屋拆除安全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房屋拆除单位日常执业活动等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采取拆除等措施。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九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对评估机构和房屋拆除单位实施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定期评价并依法公布评价结果。
对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的评估机构、房屋拆除单位,列入推荐参选名录。
第四十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管理制度,对制度建设、业务管理、工作程序等内容进行规范,开展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实施房屋征收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计划的;
(三)违反规定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
(四)调查登记结果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虚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奖励、补助、优待标准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
(八)违反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
(九)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事项的;
(十)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骗取补偿款的;
(十一)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活动查处不力的;
(十二)违反规定泄露保密信息,造成后果的;
(十三)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或者假冒政府征收名义实施相关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制假造假、骗取补偿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拆除单位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责任事件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议发证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并从公布的名录中清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0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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