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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重型网站建设规定

大家好,今天建站无忧小编给各位梳理了天津重型网站建设规定的一些知识,接下来对天津重型网站建设规定围绕网站建设详细的介绍。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应当依法另行招标。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但国家或者本市对招标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有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建设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招标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项目被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工程,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邀请招标的批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或者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方法;

(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资格要求。

天津营销型网站建设包括哪些方面

第一,目标客户分析

1、目标客户分类:根据CNNIC调查结果,可将目标客户归为以下几类:

男性消费者,中青年消费者,具有较高文化水准的职业层,中等收入阶层,不愿意面对售货员的顾客。

2、目标客户调查:调查主体:原有客户+潜在客户。调查方向。针对个人用户,原有客户是否接受网络这种新事物,大部分网民的购物倾向和地域分布

3、寻找目标客户:分析企业原有的客户资料并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所做的统计报告进行比较。定期跟踪与分析CNNIC的统计报告,通过专门的咨询公司或自己进行实地调查研究以获取第一手资料,利用ISP或有影响的行业网站进行网上的调查与研究。

第二,市场竞争分析

主要关注于目标市场的饱和度,包括了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和产品定位三个相互关联的过程。所谓市场细分,是指企业根据顾客(包括消费者和用户)的需求和欲望、购买行为和购买习惯等方面的明显的差异性,把某一产品的整体市场划分为若干个需求大致相同的顾客群(子市场)的分类过程。它是一个辨别具有不同需求和不同行为的顾客,并加以分类组合的过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的施工活动。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对施工现场实行联合检查制度。环保、市容环境、卫生、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中介评估、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银行专项账户。

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确定的内容同步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实行区划管理。生活、办公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场区应干净整齐,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建筑物临边部位应当设置整齐、标准的防护装置,各类警示标志设置明显。施工作业面应当保持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余料及时清理、清扫,禁止随意丢弃。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

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等散体物料的,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0.5米的堆放池,并对物料裸露部分实施苫盖。土方、工程渣土和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高度,并采取苫盖、固化措施。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实体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挡材质采用砌体或者定型板材,有基础和墙帽。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

(二)城镇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交通主干道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三)围挡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

(四)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工地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五)拆除工程应当在拆除前采用金属板材做临时围挡,拆除完成后设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围挡。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建设、房屋修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从事建筑材料和构件配件生产、商品混凝土加工、设备供应、工程检测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实行政府监督、建设监理与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工程等级认证制度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市和区、县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

(二)对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以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实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认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从事工程建设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

(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进行登记注册;

(六)受理用户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解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查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七)对建设工程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质量进行认证和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管辖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合格等级的认证工作;

(三)受理用户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解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查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四)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管理责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施工中,应当随施工进度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签证。

工程竣工后,汇总有关资料,建设工程技术档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申请工程质量等级认证。未经质量等级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供应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承担质量责任。不得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第十条房屋建设开发企业建设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对用户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房屋建成,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第十一条在本市承担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质量管理费。第十二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监理范围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承担监理业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第十三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从事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合同按照派出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件配件生产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

(二)核查勘察、设计文件,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四)查验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图纸施工,检查施工情况;

(五)负责组织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验证会签和隐蔽工程的验收会签;

(六)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对违法建设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临时占道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临时占道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其他有关部门违法批准进行建设的,其核发批准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无效,据此实施的建设按照违法建设处理。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并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查处违法建设实行职责分工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虽已取得建设计划文件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违法建设,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违章棚亭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对既未取得建设计划文件,也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违法建设,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建设、房屋、土地、工商、市政、监察、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配合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执行和维护城市规划,并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接到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第六条严格临时建设的审批。

凡需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容管理部门审核,报占道主管部门批准;凡需占用城市道路以外区域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上述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临时建设。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含棚亭),是指临时需要、结构简易、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第七条依法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2个月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延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年。

特殊情况必须再延长临时建设使用期限的,应当报市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审查批准进行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的许可证复印件置于建设工程的明显位置。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九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售房许可证或者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规划许可证件。没有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核发售房许可证或者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也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为建成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件。没有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使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不得为使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居住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暂住证件。第十三条违法建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并可给予罚款:

(一)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居民小区、铁路两侧隔离地区、河道两侧隔离地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工矿区、军事设施、测量标志以及占压地下管线的;

(二)影响城市消防、防洪、微波通道、通信、机场净空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在建成的新区或旧城改造片内插建、或在屋顶搭建建(构)筑物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使用性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五)违反规划建设使用性质,责令其整改仍不能达到规划要求,继续实施违法建设的;

(六)严重影响市容景观进行建设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以上就是建站无忧小编对天津重型网站建设规定的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网站建设解决了您的问题,您可以关注建站无忧了解更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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