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 大家好,建站无忧小编今天来给您讲解有关湖北城乡建设网站的相关网站建设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开始介绍湖北城乡建设网站的相关知识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简述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2004年5月8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精神,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本省建设事业管理工作实际,湖北省建设厅编制了《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省建设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厅公众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权利人可以在湖北省建设厅公众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查阅。该查阅室地点位于武昌中南路14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00)
2、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现行有效需长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3、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1、公开范围
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2、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湖北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地址为武昌中南路14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00
3、公开程序
提出申请:首先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申请方式: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地址:武昌中南路14号湖北省建设厅监察室,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湖北商品房在哪个网站查询如何在网上查询
目前很多地方的商品房的申请没有统一的申请网站,可以关注当地的住建委的官方网站,那个网站上面有通知公告栏,上面会公布相关住房的项目概况和申请的链接,那么湖北商品房在哪个网站查询呢,湖北商品房如何在网上查询呢?
目前很多地方的商品房的申请没有统一的申请网站,可以关注当地的住建委的官方网站,那个网站上面有通知公告栏,上面会公布相关住房的项目概况和申请的链接,那么湖北商品房在哪个网站查询呢,湖北商品房如何在网上查询呢?
湖北商品房在哪个网站查询
湖北商品房在当地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进入湖北买商品房的时候页面后,找到房源信息公示可以查询当地的房源,并且还可以查询申请结果,并按照提示的要求填写商品房的业务受理号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即可以查到申请人在安宁申请商品房的申请信息。
1、湖北商品房在很多地区都有修建,并且湖北商品房建设范围逐渐扩大到全国各地,查询商品房房源可在当地市局网站上查询,或者当地的一些房产中介也有张贴相关的广告,直接的就是去市局大厅直接查询。
2、湖北商品房当然方便的就是网上查询,现在网上查询是常用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各个地方公布的商品房住房网站公示网站不一样,其他一些中介租房信息网页可以查询,因此建议你咨询当地国土管理局。
湖北商品房如何在网上查询
湖北商品房在网上查询方法: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从安宁住房建设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获悉,商品房信息可通过两种方式获取:
1、湖北购房者在买商品房的时候可以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购房人可以通过土地出让了解项目信息。
2、在湖北买商品房的时候可以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应当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及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企业名称、项目位置、套数、户型面积、销售均价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购房家庭可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及销售现场的公示来了解项目情况。
看了上面的湖北商品房相关介绍,大家对于湖北商品房在哪个网站查询这个问题已经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了。商品房属于政府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此种房屋的售价比同区域同品质的商品房便宜三成左右。但是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并非每个人都有购买资格,需要提前进行申请,符合购房条件的人才有资格购买。
湖北施工图审查下载图纸在哪
湖北省的施工图审查下载图纸需要前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相关页面进行查询和下载。用户需首先注册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之后可以登录个人账号,在相应页面搜索并浏览相关图纸,选择需要的图纸进行在线下载或申请纸质版图纸。用户下载的图纸仅供参考使用,如需正式使用,还需进行进一步的审查、确认、认证等流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3)
第三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交申请;
(二)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
(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临时建设方承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依法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督察的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控制违法建设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评价。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监督、行政执法、行政监察的协调、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规划建设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联动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及违法建设监控平台,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举报的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重大违法建设的,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实行城乡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并提供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信息资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程时,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通过网站、公示栏、有关媒体并在该违法建设场地醒目位置发布公告等,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城乡规划的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违法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或者城市新区的;
(三)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四)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批准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
(二)对未申请规划条件进行出让的土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规划条件核实的工程核发房屋产权证件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程序公示、听证等,由本级政府、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等措施,强制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对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由本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定或者实施城乡规划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城乡规划管理失控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绿线、紫线、蓝线、黄线”:
绿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蓝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潭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黄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六十三条未设乡镇建制的农场、林场、渔场及独立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关于“湖北城乡建设网站”的网站建设具体内容,今天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