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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网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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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在哪电话网站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公办学校,成立于1993年。学院现有在校生近万人,有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三个层次的学生群体。学院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学院下设建筑工程、电气工程、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市政工程、土木工程、环境工程、商务英语等10个专业。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联系方式地址:高新校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42号,新湖校区:湖南省湘潭市易家湾昭山开发区荷塘乡金湖村,南湖校区:湖南省长沙市南湖路古堆山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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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概况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是湖南省唯一一所国有公办全日制建设类高职院,学院办学最早可追溯至始建于1958年的湖南省土木建筑学校(1972年更名为湖南省建筑学校),2003年4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原国家级重点中专湖南省建筑学校与原省部级重点中专湖南省建材工业学校合并组建高职院。2008年1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原长沙职工大学并入学院。办学56年来为社会培养了5万多名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培训了1万多名企业经理、项目经理,被誉为湖南建设人才的摇篮和百万建筑湘军的“黄埔军校”。现有全日制高职在校生10374人。

学院设有建筑工程系、建筑系、管理工程系、建筑设备工程系、市政与路桥工程系、公共基础课(思政课)部和1所建筑高级技校、1所继续教育学院,开设34个高职专业,工程造价、建筑设计技术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和省级精品专业,建筑设计技术、城镇规划、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4个专业为省级教改试点专业,建筑施工、建筑装饰、建筑设备、楼宇智能化4个专业领域为国家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建筑材料专业领域为国家建材工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建筑施工组织”、“建筑构造与识图”课程为省级精品课程;建筑工程技术实习实训基地为中央财政支持的职教实训基地、湖南省职教重点实习实训基地,学院牵头组建的湖南建筑职业教育集团为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

2006年12月通过第一轮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获优秀等级,2011年7月成为湖南省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2011年12月高票通过第二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是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单位、湖南建筑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湖南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职业院校委员会主任单位、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培训基地、湖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省直定点机构、湖南省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培训机构、湖南省建筑业农民工继续教育培训点和湖南建工集团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湖南建工产业研发中心、湖南建工教育培训中心,先后荣获湖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先进单位、湖南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湖南省文明高校、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优秀单位、湖南省高职高专招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把手工程”优秀学校等称号,连年获评湖南建工集团文明单位。学院所属湖南建筑高级技工学校为国家级重点技校、湖南省示范性重点技校。

学院现有教师536人,其中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171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等“双师素质”教师237名,省级专业带头人3名,省级青年骨干教师2名,省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多名教师在教育部、住建部、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和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等部门(机构)担任专家。近年来承担各类科研项目325项(其中国家级和省部级110多项),公开发表论文2800多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360余篇),出版著作350多部,获奖成果290多项,完成横向科技服务和新农村建设规划330多项。学生在省级以上竞赛中多次获奖,其中国家级一等奖12项、二等奖16项、三等奖21项,省部级一等奖21项、二等奖25项、三等奖35项。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部分专业:序号专业名称所属类别1给排水工程技术土木建筑2建筑设备工程技术土木建筑3房地产经营与估价新闻传播4建筑设计土木建筑5市政工程技术土木建筑6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土木建筑7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交通运输8现代物业管理土木建筑9材料工程技术能源动力与材料1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交通运输11建筑经济信息化管理土木建筑12室内设计技术新闻传播13建筑动画设计与制作新闻传播14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技术土木建筑15建筑工程管理新闻传播16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其他17建筑工程技术土木建筑18城乡规划土木建筑19环境艺术设计文化艺术20工程造价土木建筑

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

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以下简称潇湘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2649。潇湘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湖南科技大学主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第三条潇湘学院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毗邻湖南科技大学,占地面积688亩。学院拥有一支规模适当、专兼结合、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教师队伍,专任教师206人,其中高级职称76人、博士22人、硕士81人。学院依托湖南科技大学的综合办学优势,环境优美,基本设施完善,办学条件优良。

第四条潇湘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潇湘学院加强招生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计划与上报招生数据。

第七条潇湘学院成立由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电话:0731-58291312。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潇湘学院教务部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院审定的分专业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潇湘学院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提前向社会公布,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投放原则。

第四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潇湘学院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五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信息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院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根据考生的填报志愿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

第十八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对于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学院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对于实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试点省份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可查询考生所在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网站或学院招生网。

第二十一条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要求,按投档成绩优先,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不设专业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尽量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艺术类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最终结果保留1位小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考生范围内,按公式"6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进行排名录取,在考生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院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份同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

第二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院为提高新生报到率,满足考生对招生录取的公平要求,请填报学院志愿的考生务必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在录取过程中能及时联络,或主动与学院取得联系确认录取(含专业等)。

第二十七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院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有各种奖、助学金,以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毕业文凭及待遇

第三十条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授予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学院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院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每年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发布年度招生章程。如有重大事项调整或修订,由本科招生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教育部和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会计证信息采集的网站是什么

会计证信息采集指的是,主管机关采集会计从业资格证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学历、职称、工种、就业、行业、单位、部门、年龄、性别、照片等基本信息。一般是自行申报,机构审核,给财政部提交数据信息使用。

主要作用收集与识别信息需求,也就是弄清收集数据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即确立收集会计信息的目的;确立收集对象,即决定收集单位,一般是经济活动或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机构或个人;然后是制定收集纲领,即规定收集容体的属性。

扩展资料:

合格标准

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60分

2015年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每科55分,2016年新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分为A类标准和B类标准。

A类标准针对所有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55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三科目须同时合格。

B类标准针对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塔吉克族、锡伯族、藏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达斡尔族、塔塔尔族、回族等12个少数民族考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5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三科目须同时合格。

资格认定

考试成绩必须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可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会计工作。

湖南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湖南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包括哪些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三章公开的方式第四章公开的程序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指定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一并考核。第三条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经该行政机关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协调解决。第四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对流传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政府信息,与该信息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等澄清。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条例规定,界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排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查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工作加强指导和检查。第七条行政机关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应当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和公开的类别。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较多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可以决定转为主动公开。但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征求权利人意见。第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下列信息:(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理由;(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四)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其他信息。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对于不能自行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在拟公开前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法律法规规定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已收到书面通知,权利人逾期不答复又不提供不答复的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公开。第三章公开的方式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为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网站为子站的政府网站群体系建设,下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上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设立子网站。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门户网站、子网站公开;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应当及时更新网上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下载打印等服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辑政府公报。本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政府信息,必须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公开。政府公报应当免费发放至有关机关、企业、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社区服务场所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宣传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第十四条涉及面广、需要公众迅速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为新闻媒体采访提供方便。第十五条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公众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是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社区服务场所设立资料查阅室或者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者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在大型商场、宾馆、车站、码头和居(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放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等政府信息资料。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政府拟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召开内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会议,可以公开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可以从报名旁听公众中遴选代表或者邀请公众代表旁听。第四章公开的程序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提供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但是行政机关对该信息进行了加工处理的,由加工处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的政府信息,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政府信息应当在其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政务服务场所设立受理申请窗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公布申请书式样,方便申请人在本机关网站下载和办公场所免费获取。第二十四条对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向中介机构提出申请,不得歧视申请人。第二十五条对受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并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或者拒绝答复:(一)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二)符合公开条件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其中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条例实施前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档案馆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该信息主要由政府部门具体制作的,政府可以委托政府部门答复。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不更正与申请人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在该信息后附注申请人认为准确的信息及理由、证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更正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网页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3月lO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备案。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办公厅(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在 2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对处理不服的,举报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办公厅(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关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条例给予处罚。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主动公开收费、价格和其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前款规定的单位申请获取有关信息。第三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行政机关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民种粮补贴、救灾救济资金等费用发放情况;(三)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格;(四)公共卫生政策;(五)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六)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实各地方的政府部门都结合本地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大家在监督行政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之前,自身也应该对管理办法有一个详细的了解的。因为在管理办法当中就明确的规定了行政信息应该公开的范围,所以有些大家想要了解的信息,可能因为涉及到相应的秘密是政府不能公开的。

湖南省政府网的网站栏目设置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围绕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和互动交流三大功能定位,依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开设了七个主栏目:网上湖南、透明政府、政策指南、在线办事、互动交流、公共服务、长株潭两型社会。栏目栏目说明网上湖南包含:自然地理区划人口综合实力湖南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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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湖南省财政厅网站建设”的网站建设具体内容,今天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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