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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设工程信息网站

Hello 大家好,建站无忧小编今天来给您讲解有关合肥建设工程信息网站的相关网站建设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开始介绍合肥建设工程信息网站的相关知识点。

合肥招标采购网介绍

合肥招标采购网隶属于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市共建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疗药品、矿产转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专业平台。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合肥招投标中心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关职责,维护工程招标活动秩序。

合肥招投标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本级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服务工作。具体包括交易规则制订、中心场所和信息化建设、标准化服务流程体系搭建、提供交易服务和保障等。

(二)负责合肥市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交易操作工作。

(三)负责省本级政府采购、教育装备、医疗药品项目操作以及各类建设工程、交通、水利、矿产资源、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服务工作。

(四)负责开拓文化版权、环境能源、农村产权等专业领域及外地产权交易市场工作。

(五)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所涉及的资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其他的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服务工作。

合肥招标采购网联系方式:0551-6622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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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设招标网介绍

合肥建设招标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招标文件审查和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标前监管力度,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推进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实施招标或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代理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类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和备案。

本办法所称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转让公告、出租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澄清或修改文件等。

第三条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各部接收到项目后,应当及时与招标人进行联系。确定详细、完善的招标需求后,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交由招标人确认后提交审查和备案。

第四条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对招标文件实行分级审查制。

(一)一般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完成后,交科室负责人初审,部门分管负责人复审后,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

(二)重大项目,部门分管负责人复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分管领导审定。

(三)特别重大项目,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招管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

(四)招标文件审查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或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

第五条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各部应将分级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提交市招管局督查处备案,备案执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招督【2008】40号)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包括:

(一)建设工程预算金额1亿元以上、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底价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特别重大项目包括:

(一)建设工程预算金额3亿元以上、政府采购预算金额3000万元以上、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底价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预算及底价金额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其他项目;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特别重大项目。

第八条招标公告的审查要点: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标段划分是否明确合理;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是否明确;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审查要点: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招标公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有标准文本的是否使用了标准文本;招标文件中有关开评标时间设置、投标人资格、评标办法、评标程序、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技术指标、合同条款等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招标文件审查的时间视其复杂程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肥建设招标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

合肥建设招标网联系方式:0551-62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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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网介绍

合肥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 2002年 7月 1日起施行。

合肥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网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原合肥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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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招标投标信息网介绍

合肥招标投标信息网隶属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合肥招标网),专业发布建筑企业工程信息、工程招标信息和建筑企业中标信息的专业网站。合肥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合同鉴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项目合同鉴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鉴证,是指在中心交易的所有项目,在交易行为发生后对依法签订的合同进行内容审核、疑问解答、登记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合同鉴证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依法合规、高效公正地开展。

第四条合同鉴证应审核合同的当事人、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第五条合同鉴证工作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办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类项目合同鉴证

第六条办理建设工程类项目合同鉴证的,须审核中标人的以下材料:

(一)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二)签订的所有施工合同(正副本);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种担保;

(四)公司地税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

(五)外地建安企业中标的,应审核在我市注册子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文件。

第七条施工合同鉴证应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是否一致,用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招标人、中标人、工期、造价、项目经理等内容与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条款、索赔、争议、保修书等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

(四)各种担保缴纳是否正确;

(五)子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子公司签订合同形式是否正确;

(六)是否已缴纳印花税;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类项目合同鉴证

第八条办理政府采购类项目合同鉴证的,须审核中标人的以下材料: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二)签订的所有合同(正副本);

(三)履约保证金收据或者履约保函;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

第九条政府采购类合同鉴证应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技术条款等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合同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是否一致;

(三)合同双方与中标通知书的委托人、中标人是否一致,用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付款方式、交货期限、质保期、履约保证金、争议处理等条款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

(五)是否已缴纳印花税;

(六)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缴纳是否正确;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章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鉴证

第十条办理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鉴证的,须审核中标人的以下材料: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二)产权转让(招租)公告;

(三)签订的所有合同(正副本);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鉴证应审核内容包括: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等;

(九)是否已缴纳印花税;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付清产权交易价款(分期付款的为首付交易价款,并对余款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交易双方缴纳交易服务费后,综合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综合部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四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十五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如中标人有须成立子公司而未成立子公司、免交缴纳履约保证金等特殊事项,申请办理合同鉴证的,按《关于印发(修订版)的通知》办理。

第十七条通过鉴证的,予以填写合同备案审批表,在合同上加盖合同鉴证章,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八条中心应建立健全合同备案电子系统,建立合同鉴证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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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公开招标项目业绩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确保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类别的重特大项目中需要公示业绩的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特大项目是指:

(一)建设工程类概算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货物类预算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服务类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底价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四)概算(预算)及底价金额未达到前款的规定,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项目需要公示业绩的,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业务部会同招标人提出,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领导同意,报市招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需要公示业绩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告知投标人将对中标人的类似业绩进行公示。

第六条需要公示业绩的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公示业绩要求的相应内容。

第七条业绩公示应根据项目特点,在不泄露中标人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便于其他投标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第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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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合肥建设工程信息网站”的网站建设具体内容,今天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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