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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双语网站建设

Hello 大家好,建站无忧小编今天来给您讲解有关亳州双语网站建设的相关网站建设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开始介绍亳州双语网站建设的相关知识点。

《亳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年8月29日,我局印发了《亳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现将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关乎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备受关注。2019年5月16日,亳州市公管局印发《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亳公管〔2019〕32号),目前该文件已实施3年时间。为不断优化我市招投标市场环境,落实省、市营商环境有关投诉“在线办”的工作要求,加之原办法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实践,我局修订形成了《投诉处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做好投诉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创建一流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2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投诉处理办法》。

三、文件起草过程

《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征求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意见,并向县区公共资源综合监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交易中心及执法支队征求了修改意见;7月29日,在市场竞争主体座谈会上再次向参会人员征求了修改意见;8月19日向省发展改革委征求了修改意见。根据各方反馈的修改意见,形成了最终的《投诉处理办法》,已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投诉处理办法》分五章共24条,分别为总则3条、受理4条、调查与处理11条、责任追究2条、附则4条。

第一章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情形及工作原则。

第二章主要明确了投诉提出的时限、投诉渠道、投诉书主要内容、不予受理情形等内容。

第三章主要从调查方式、应回避情形、调查取证、调查时限、超期管控、处理决定书内容、投诉撤回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对调查与处理的各环节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主要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关当事人及公职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效力及有效期等内容,并对原《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亳公管﹝2019﹞32号)文件予以废止。

五、创新举措

(一)建立超期管控机制,提升投诉办理效率,切实维护市场主体权益。《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了对投诉处理时限进行管控,在投诉受理、办理等各阶段事前进行短信提醒,并要求分管负责人每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度,对即将超期的采取成立专班、联合调查等方式提高投诉办理效率,确保投诉处理工作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未能在规定时限予以办结的,要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超期原因并承诺办结时限。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公管局超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线上、线下双渠道受理投诉。投诉人递交投诉书时可自主选择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也可赴现场提交,方便市场主体维护自身权益。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市公管局将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诉调查处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投诉办理效率,依法依规打击投诉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亳公管〔2022〕21号

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支队,各县公管局,谯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亳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9日

亳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诉调查处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由亳州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监管的工程建设交易项目的投诉调查处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联合体投标单位提出投诉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投诉材料,并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公章。

第五条投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书可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也可现场提交,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必要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附身份证明复印件;利害关系人投诉的,应提供能证明与本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

第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采取调取、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投诉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形成调查取证材料并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投诉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因案情复杂或疫情等突发情况难以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可予以延期。

第十三条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对投诉处理时限进行管控,在投诉受理、办理等各阶段短信提醒工作人员按时办理,并在投诉办理期限截止前7个工作日向承办工作人员及其分管负责人发出黄牌提醒,在投诉办理期限截止前3个工作日向承办工作人员、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发出红牌提醒,确保投诉处理工作在法定时限内完成。

投诉调查实施周调度工作机制,分管负责人每周对正在办理的投诉事项调查进展进行调度,发现即将超期的,认真研究分析原因,找准调查方向,采取成立专班、联合调查等方式提高投诉办理效率。

对投诉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予以办结的,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告知其超期原因后限期办结。

第十四条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和依据;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投诉处理决定书由行政监督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超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被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投诉事项办理情况纳入市对县政府管理目标绩效考核,超期办结的予以相应扣分。行政监督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如有违法执法或者不作为、慢作为造成投诉处理超期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亳公管〔2019〕32号)同时废止。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印发

亳州大洋桥建设多长时间了

亳州大洋桥建设38年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得知,亳州县志记载亳州大洋桥修建于1984年,截止到2022年12月1日,已经有38年了。桥梁全长20米,为一跨16米拱桥,全桥宽度5.4米,但年久失修。

亳州南站的建设意义

亳州南站建成后将进一步改善亳州的区位交通条件,提升亳州的区域竞争力,实现皖西北与长三角快速对接,对加快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将产生重要影响。2016年4月底普通火车上装备无线网,让旅客乘务员上网聊天,2014年底列车刷绿作用乃高阻偷梁换柱淡化快速特快概念统统不快,统一战线刷绿处于国防要求和行车安全,隐蔽性好耐脏性强,色度使人心情平和有力量,为祖国增添绿色也保护网友视力。

亳州市蓝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亳州市蓝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2017-10-17在安徽省亳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亳州市希夷大道亳州万达广场B3楼1720。

亳州市蓝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1600MA2PHRJR1R,企业法人怀亚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亳州市蓝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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