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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做网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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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建设工程招标网介绍

晋中建设工程招标网隶属于晋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晋中招标网)为晋中本市区内各建筑企业提供建设工程信息、口安装企业状况信息、项目经理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中标、采购等信息服务的政府性门户网站。晋中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山西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晋中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中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基本概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拆迁总预算的80%,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0%,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七、八、九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年限及纳税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前两款规定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屋拆迁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

第二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由所有权人按照城市规划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条安置用房为期房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过渡期限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在房屋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月起3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区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时,一并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将搬迁补助费支付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参考价格,并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其所在评估机构盖章。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库。

技术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连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第三十八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10日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四十条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实地勘察。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可的,依照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在3%之内的,采用原评估结果。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超过3%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专家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经鉴定维持其中一个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来两个评估机构分摊。

第五章拆迁纠纷裁决

第四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四十四条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

第四十五条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是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机关裁决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评估结果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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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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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吧

我看了许多评论都说晋中学院很垃圾?真的有那么差吗

师资力量还是不错的,毕竟是个二本,榆次毗邻太原,地方也不错,榆次老城挺有名,周边国家级旅游景点太多了,所以还是有机会接触一些厉害的人.如果你年龄还不大,今年考试没有发挥好,那就复读一年,上个好一点的,实在讲,晋中学院是个比较一般的学校,没有什么名气的.

山西晋中学院好不好呢?会不会很乱呢?收费怎样呢?

还行哇,所有学校的大项收费都是有规定的,基本也就是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其他的也还行。晋中学院前身是师范类院校,所以师范生的补贴也和其他学校一样。学校在榆次,榆次在太原南边,有城际公交901,非常方便。要是说乱,哪个学校也有捣乱的学生,这个避免不了,看楼主自己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整体风气还好吧。

晋中学院没有网友说的那么烂吧?

1.提前批志愿分为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三类院校。每个考生在提前批志愿栏内只能选报其中一类院校的志愿,不能跨类混报。

2.部分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院校,在录取前一般不明确在鄂招生计划数,省招办在《湖北招生考试》杂志上单独公布这部分艺术院校的院校代号及专业代号,其中部分院校只公布了院校代号,没有列出具体专业的,可只填写院校代号不填写专业代号。

3.要注意平行志愿的投档顺序。2009年第一、二、三批本科和第四批高职高专的第二院校志愿均为平行志愿,征集志愿也为平行志愿,平行志愿给考生提供了更多的录取机会,降低了考生填报志愿的风险,有利于生源的合理分布。由于平行志愿的投档规则与单个志愿投档规则不同,要向考生解释平行志愿的投档规则,指导考生合理选报好平行志愿。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投档,即将填报了平行志愿的考生按特征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根据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志愿顺序投档。

4.考生应通过查询学校招生章程、登录学校网站和向学校咨询等方式,了解所选报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等,慎重填报每一批次的每一个志愿,不要随意填报自己不熟悉或不愿意就读的院校志愿,不得委托他人填报志愿,也不要轻易放弃填报志愿的机会。因考生本人了解院校信息不准确、选报志愿不当,或请他人代填志愿,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遗漏而导致不符合本人意愿的录取或落选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5.考生不在规定时间填报志愿的视为放弃。考生网上填报或修改志愿的截止时间为规定截止日下午5:00时,过时填报志愿功能将关闭。

6.考生要按省招办在《湖北招生考试》杂志上公布的2009年普通高校在鄂招生计划中的院校代号和专业代号准确填写志愿草表,然后上网填报志愿。

7.填报志愿期间要关注少数高校招生计划调整情况。如有计划调整,省招办将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并通过网络传给各市、县招办。市、县招办要及时对外公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对填报志愿中因计划调整可能出现的“无效志愿”认真核实,防止考生错报志愿。

8.避免漏填、错填志愿或填报无效志愿。出现错误志愿主要是:漏填批次、院校或专业志愿,填错院校批次位置,填错院校代号,科类填报错误。错填志愿后,有时网上志愿栏内会显示“无效院校”或“无效专业”的红色字样,表明这个志愿填报是错误的,千万不能马虎放过,一定要修改正确。有的错误志愿,如科类填报错误、招生范围和招生对象填报错误,只填报二志愿不填报一志愿,以及填报自身条件和学校招生章程要求不符的志愿,网上填报志愿系统都不会出现“无效院校”或“无效专业”字样提示,考生对这些问题更要格外注意。

每年在招生录取期间,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种种幌子,进行以谋取钱财为目的的招生诈骗活动,广大考生和家长应提高防范意识,注意识别招生骗子的诈骗伎俩。

伎俩一:混淆教育形式蒙骗

高等教育的办学形式是多样的。一些招生骗子故意混淆网络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区别,蒙骗希望就读普通本科院校的考生,声称只要交钱就可以上大学,甚至重点大学。家长花钱后,拿到了录取通知书,入学之后方知上当受骗:就读的根本不是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而是自考试点班、成教预备班、网络学院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防范提醒:

网络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以及有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是高等教育的形式,但跟普通高等教育有区别,入学门槛较低,网络教育、自学考试不需要高考分数即可就读。

伎俩二:冒充高校人员行骗

骗子自称为某高校招生人员,携带有某高校招生宣传资料,见了考生和家长,滔滔不绝地吹嘘,诱骗学生和家长填报志愿。取得家长信任之后,又强调录取的难度,并暗示自己可以帮忙。家长为了孩子的前程,慷慨出手,结果上当受骗。

防范提醒:

录取工作全部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任何人为因素都不能影响录取结果。

伎俩三:声称“低分高录”哄骗

骗子自称是招生院校或招办某领导的熟人、亲戚,声称自己有办法让不够第一批本科线的考生被录取到第一批本科院校,只到三批分数线的录取到本科专业,从考生手里骗取大量钱财。

防范提醒:

省教育考试院严格执行批次线,不录取一名批次线下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考生;除了国家和省规定的照顾政策,没有任何人在高校招生中享有特权。

伎俩四:谎称有“内部指标”

骗子伪造文件、印章,设立报名处和咨询电话,假冒“某某招生信息网”或假扮高校招生人员和家长见面时,他们往往谎称手中掌握有某些高校“内部指标”、“小计划”,要家长先付一部分定金,其余部分等录取通知书到手后再交。当家长将定金如数交上后,他们给家长的是伪造的通知书,或者干脆卷款逃之夭夭。

防范提醒:

省教育考试院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任何个人说自己手中有招生计划和名额都是不可能的。

根据我接触的学生,先总结出点经验与大家分享.

1.不要太相信社会什么杂志上的热门、冷门,因为时间在走,社会在变,今天的热门很可能是明年的冷门,而今年的冷门在几年后可能很抢手.

2.不要轻易听信什么专家的诊断,以后的发展会怎样,新鲜的事物每天都有,他说明天彗星撞地球,可是我们依然好好活着.

3.大学其实真的很自由,并不是每天都埋在书堆里,同样,学的东西也可能只是一点皮毛,很重要的东西还是需要你在社会上去亲身体会的,多听听同专业的学生在大学里修的课程,不要让自己在以后太过与失望.

4.你想选择哪个专业,请首先弄明白这个专业学习哪些课程.

5.多听听真实的在校生的声音,但是只能是当成参考而已.

6.如果你感觉我说的对,请顶一下,让更多的学生看到,别以为专业郁闷了一辈子.

当然,如果你也是今年的高考生,如果信的过我,不妨写下你想报考的专业,或许,我不经意的一句话能帮到你.

以后发现什么问题,再和大家说.

晋中学院好还是太原学院好

1、就这两个学校而言我个人认为还是太原大学好点。

2、晋中师范学院只是一个刚从中专升格微大专的学校。

3、从近几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来看,最高的是大同大学,其次晋中学院,最后忻州师范学院。大同大学的环境最好学风也好。

4、一般人们在太原的大学没希望考上的情况下会优先选择大同大学。而晋中学院离太原不远,坐公交40分钟就能去。交通方便。晋中学院离市中心不远,自己骑自行车就半小时车程至于忻州师范学院的话不清楚。

5、但是大家都知道忻州的经济发展不如大同,我自己感觉也不如晋中。所以在分数较高的情况下选择大同大学,而分数差二本线5~10分的话选晋中学院,可以选个好专业。

扩展资料:

两所学校都在榆次大学城,晋中学院因是本地学校,占据了大学城最好的中心位置,学校基本设施都已健全,图书馆已开放,宿舍上床下桌,校内超市购物便宜,水果等价格实在。

各种店铺都有,生活方便,学校被称为大学城的“御膳房”,伙食之美味在大学城是出名的,且校外公交车非常多,东门为大多数车的始发站,紧靠大学生生活广场、万科朗润园,是大学城最为热闹繁华的地方。

太原师范学院在晋中学院的西北方向,目前学校大块面积还未建设完毕,校北是一个小村庄,校西没有学校了,所以显得有些偏僻荒凉,特别是春天,风特别大,像是处在野地里,校内图书馆还未开放,水果等价格也更贵些。

前不久刚通了一两辆公交车,但是也只是在东门才有,校内女生比例较大,女生比例多过晋中学院,虽然有硕士点,但是如果是文科,其实还是靠自学,两所学校还是差不多的,晋中学院学生在考研方面也非常刻苦。

有专门的自习室,学风很好,甚至有财大的学生慕名而来专为考研。生活方面方便当然选晋中学院,如果复读一年的话,从晋中学院上升到太原师院,意义不大。

晋中学院吧

悬哦,因为是刚达线,你可以找找学院的学长学姐们问问,往届的录取情况和竞争压力。谁也不会给你个准确的答复,能或者不能。还是做好两手准备。可以考虑是否调配

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设11个职能科室(处、队、中心),另设13个公安派出所。

(一)内设机构

1、指挥中心(挂“办公室”牌子)

综合协调全局各科所队业务工作,协助局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为领导分析治安形势、做出正确决策和工作部署提供依据;负责局机关文秘、统计、档案、保密等工作;了解和掌握各类社会治安动态,及时收集,报告有关社情和公安信息;协助局领导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负责金盾工程,规划和组织全局公安系统信息通信网络、公安网站建设和维护;负责辖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查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案件;负责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业务会议会务组织和记录工作;负责公安宣传工作。

2、政工监督室(挂纪委、监察室、督察大队牌子)

负责全局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负责党团组织建设;负责干部人事管理、工资福利、警衔管理工作;协助党委做好队伍管理工作;负责表彰奖励和评优创模工作;负责全局岗位责任制制订考核;组织民警的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教育;研究制定公安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与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公安政治和业务的教育训练工作;指导公安机关的文化建设工作;维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做好优抚工作;负责党务会议的组织、记录工作;实施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现场执法、值勤情况进行督察;负责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贯彻实施和警容风纪工作。

3、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搜集、处理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研究意见和对策;负责对各种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的案件、事件的侦察、控制、防范、处置工作;掌握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情况,配合处置、防范和打击破坏活动;对宗教中的反动势力、反动会道门和非法组织、非法刊物的侦控,掌握宗教活动情况;开展隐蔽力量建设和隐蔽工作职业化、社会化建设;打击和处理等邪教组织及活动;负责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和有关事项。

4、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掌握全区经济犯罪的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情况,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担负重特大经济案件的侦查工作;承办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做好有关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与检、法、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协作和配合,建立完善的打击防范经济犯罪案件的协作机制。

5、治安管理大队

按照管辖负责涉及社会治安管理的刑事案件和有关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申办的管理,组织维护公共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秩序;制止和处置群体性闹事等突发性事件;管理公共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和民用枪支、警用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违禁物品;负责大型活动的治安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派出所基层基础建设;指导保安公司、存车服务队工作;及时收集社会治安信息,分析和掌握治安动态;负责治安灾害事故、非正常死亡的治安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管理国籍、户籍;负责核发居民身份证;组织开展人口统计;指导、组织公安派出所户籍规范化建设;指导、组织管理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管理边境通行证的签发工作;负责对中国公民因公、因私出入国境的管理,办理中国公民申请出港澳、出国定居、往来港澳台地区的有关手续;依法对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旅行实施管理;依法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外国人的违法活动等。

下设:民爆物品管理中队、案件中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中队、综合中队、户政科。

6、刑事侦查大队

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订预防、打击对策;以责任区刑警队规范化为龙头,带动整体刑侦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组织、参与刑事案件的侦破,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制止和处置涉枪、涉暴案件;及时发现、打击预谋犯罪、有组织犯罪、特别是黑社会黑势力犯罪;负责组织对逃犯的追捕工作;研究和实施专业化、尖子化刑事侦察人员的培养、训练工作。负责全局刑事技术工作;承担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工作,负责刑事技术点的建设和刑事犯罪信息化建设;掌握、了解发案规律、作案特点,为刑侦和其他部门侦破案件提供技术、情报和信息支援;做好法医、毒化等技术工作;对疑难案件进行分析,提出侦破方案;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技防工作。

下设:刑警社区一中队、社区二中队、社区三中队、刑事技术科、综合中队。

7、禁毒大队

掌握、分析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研究分析毒品违法犯罪形势,制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和禁种铲毒工作;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与有关部门合作,依法实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禁毒工作。

8、法制科

指导、监督和组织检查刑事、行政执法情况;办理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规划、落实全局执法制度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审核本局的规范性文稿,审核公安行政、刑事强制措施,审核收容教育、治安处罚和有关刑事案件;办理申报全局的劳动教养案件;参与局里交办的疑难、重大、专案案件;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法律手续。负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直接调查或向有关单位交办来信来访事项,并进行督促和了解办理、落实情况;深入实际,研究信访情况和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重大问题、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等。

9、警务保障室

负责公安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的计划、申报、分配及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负责全局性重大会议、重大案件和暴力性案件以及大型活动保卫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被装发放工作;负责财务、基建、房产、装备器材、办公设备、机动车辆等管理工作及民警、职工医疗保健生活等服务保障工作;做好机关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公安后勤服务中心工作。

10、交通管理科

主要负责榆次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管理、交通秩序的维护,处理交通事故及交通违章,在重大警务和勤务活动中实行交通管制,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11、巡警大队

维护辖区内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治安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维护交通秩序;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接受公民报警;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巡查辖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纠查人民警察警容风纪;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二)派出所设置

派出所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实行“一乡(镇)一所”,设立派出所13个。其中:集镇派出所6个:东阳派出所、修文派出所、北田派出所、长凝派出所、什贴派出所、乌金山派出所;农村派出所4个:郭家堡派出所、张庆派出所、庄子派出所、东赵派出所;治安派出所3个:工业园区派出所、森林派出所、潇河水利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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